6.5 不通电贮存试验


6.5.1 目的
        检查探测器对贮存环境的适应能力。
6.5.2 要求
        探测器应满足5.1.8条要求。
6.5.3 方法
6.5.3.1 将全部经标定、调零后功能正常的探测器置于低温试验箱内,以不大于1°C/min的降温速率 使试验箱内温度降至﹣25℃±20℃,并保持24h。
6.5.3.2 将探测器从低温试验箱中取出,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。
6.5.3.3 将探测器置于高温试验箱内,以不大于1°C/min的升温速率,使试验箱内温度升至 55℃±2℃,并保持24h。
6.5.3.4 将探测器从高温试验箱中取出,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 h。
6.5.3.5 试验结束后,在正常环境条件下,按6.6.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。
6.5.4 试验设备
       满足GB 16838—1997第4章规定。

目录导航